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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谈食品药品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时间:2021-08-25 10:59:53 浏览次数:116

从食品的生产到食品的消费,从药品的研制到药品的使用,是一个涉及多主体、多环节、多链条、多体系的复杂过程,是所有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共同承担责任,还是由各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各自的责任,或者是由其中一个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需要认真思考。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共同的责任。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应当如何分配这些责任呢?一般认为,应当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安全与风险平衡的关系来配置,这无疑是正确的。那么,在这些权利与义务、风险与获益的背后,是否还包含着一些更为深刻的内容呢?

    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方面,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需要承担的义务是多方面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义务都需要在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中设定。期盼在食品药品安全法律中包罗万象地设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全部义务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因为食品药品安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或者总体要求已概括设定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即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首先,创新意味着风险。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全生命周期中,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创新程度不同,所承担的风险也有所不同。例如,研制、生产、流通等不同活动,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稳定性的影响不同。一般说来,创新性越大,承受的风险越大,获益也应当越大。同为研发技术,在创新药、仿制药中,其地位和价值也大不相同。先进的研发技术在药品质量和价值构成中起着关键性或者决定性的影响,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设计,彰显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中的绝对性、支配性的力量,所以,上市许可持有人自然成为创造性劳动成果——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药品的“出品人”,对药品质量安全承担全生命周期的法律责任。

    其次,制度缺失意味着风险。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就是食品药品风险的防控过程。不同的风险因子需要不同的防控措施。同为食品,是否需要冷链运输,其风险防控要求大不相同。在制度和标准完备的领域,企业的风险防范容易到位,而在制度或者标准缺失的领域,往往容易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所以,在法律制度设计时,对于冷链运输的产品,运输环节相关主体往往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尽管没有为单独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经营活动设定许可制度,但却增加了食品贮存者、运输者相应的义务,力在将主体责任压在企业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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