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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谈“知假买假”

时间:2021-08-25 10:59:53 浏览次数:118

所谓的知假买假者也应是求偿权的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将知假买假者视为消费者,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知假买假者主观上虽有牟利企图,但客观上净化了市场,在行政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司法应当给予肯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知假买假者的真正企图不是抑制制假售假,而是自身利益,甚至有人借此敲诈商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应将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给予保护。

    首先,从消费者的定义来看。消费者的含义比较广泛,而且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而言的,凡是与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交易,从他们手中购买商品,除本身也是经营者外,应被看作是生活消费。广义上理解,消费者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消费是由需要引起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本身体现着消费者一定的经济利益追求。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就属于生活消费,他便是消费者。因此,单从数量上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恐怕有失偏颇。

    其次,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食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就应该得到保护。无论知假买假者主观意图为何,其行为客观上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诚实商家的利益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知假买假的确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如果坚持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的观点,就会使得消费者的概念过于狭窄,使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主体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起不到打击不法商人的作用。即便消费者被证明为知假买假,从制裁、打击违法经营者,建立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考虑,也应认定知假买假者为一般的消费者,应给予正常的法律保护。法律不保护知假买假的有一定消费知识的人,违反了权利主体资格平等保护的法理学基本原理。


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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