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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律师说提请批准逮捕书范本

时间:2021-08-27 11:59:53 浏览次数:211

××市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x公(刑)提捕字2014〕×号

犯罪嫌疑人孙××,绰号“猴子”、“九斤”,男,1949年4月9日生,湖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编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工人,现住××市××区前进二路大兴巷31号。

××1974年10月至1977年2月在华中师范学校读书,在此期间曾于1976年11月8日因聚赌“抽头”被治安裁决拘留15天,2004年1月12日因有杀人嫌疑被我局九处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孙××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2004年1月5日下午3时由长航船舶供应站燃料一队工人郭、陈等四人在长航武汉港27号码头江边的沙滩上发现一具装在麻袋内的半截无名裸体女尸后举报到我局,侦查部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然后发通报寻找死者下落。1月10日,××市××区大兴居委员会妇女主任张××报告通报上的死者指纹鉴定,确认死者是犯罪嫌疑人孙××的爱人、××化工二厂驻汉办事处炊事员丁××。根据多种迹象分析,认为孙××犯罪嫌疑重大,遂于1月12日从××县五岭公社姜店大队孙家湾子村将孙××抓获并拘留。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孙××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2003年12月21日清晨5许,孙××在死者姘夫胡××家附近拦住了准备去上班的死者丁××,以与丁一起去××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将丁哄骗回家。孙先与丁发生了两性关系,随后趁其不备,将丁扼死,然后把尸体用被子盖住放在床里边去上班。中午提前回家后,从其母张××房内将自己一床用旧了的绿条白底被里拿来把丁的尸体包裹好移至床下,下午又去公司上班。22日,孙××的妹妹孙×蓝、二娘张××、堂弟孙×名从黄陂老家回来。吃过晚饭后孙××带着女儿孙×到照相馆照相,回来后他把丁××随身穿的衬衣、棉袄和罩衣送给了二娘张××,把丁的咖啡色纯涤纶长裤、尼龙手套、纱巾、双狮牌黑色背心送给了妹妹孙×蓝,其妹没要又将这些衣物放在其母房内的阁楼上。23日上午,孙××带着女儿同张××、孙×名一起回到黄陂老家。25日犯罪嫌疑人孙××返回家中,同车回汉的有孙的外甥严××,当天孙又将丁的绿毛裤和猪皮靴给严带回了黄陂。26日下午,孙××趁家中无人之机,将丁的尸体从床下拖出,用自己原来做饭用的一把菜刀和斧头把尸体分解成三段。分解完毕后,犯罪嫌疑人孙××先将被害人的上身用绿条白底的被里包好,并用麻绳在颈部缠绕固定好后装入塑料袋,然后装进麻袋,塞满刨花,放在自己的穿衣柜内。接着又用破布、报纸等分别将大腿、小腿包成两包放在房内旧座柜里。27日晚,孙××先后两次将丁的碎尸扛到轮渡16号船上抛进长江。当孙第一次扛着装有上身的麻袋上船时,曾和孙的熟人、该轮船上的水手易××相遇,孙谎称麻袋内装的是苕而掩盖过去。28日晚,孙××又将解尸用的菜刀和斧头丢进长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除有侦查部门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各种技术鉴定外,还有:(一)丁××12月21日从胡××家出来上班时,身上穿的枣红色短袖内衣和粉红色秋裤(上有精斑)是从孙××的穿衣柜内搜查出来的;咖啡色纯涤纶长裤、尼龙手套、纱巾、双狮牌黑毛背心,是从孙母房内阁楼上搜出来的;衬衣、棉袄和罩衣是从孙××的二娘张××处追回的;绿毛裤和猪皮靴是从孙××的外甥严××的家中追回的。这些衣物丁××的姘夫胡××证实是12月21日清晨丁上班时穿出去的,死者的母亲徐××证实是丁××生前所穿的衣物。(二)犯罪嫌疑人孙××供认的情况与现场勘查笔录和各种技术鉴定的结论完全一致,如现场勘查笔录中包装上身的物品和包装顺序与孙××交待的情况一致;包尸的被里布与孙××交待的家中另一块从完好的被里上撕下的被里布是出自同一床被里,且孙的母亲张××和死者的母亲徐××、妹妹丁××都证实包尸的被里是孙××和丁××用过的被里;装尸麻袋上缝的一根线和犯罪嫌疑人孙××交待的一致、与从其房内食品柜抽屉中搜出一枚针上的线系同一根线;装尸麻袋内的刨花与××家中的刨花相同,且穿衣柜内有刨花,证明尸体上身在穿衣柜放过;在孙××房内旧座柜里提取的粘附有脂肪及肌肉软组织的血迹与丁××的血型相同,证明孙××交待的将丁的大、小腿放在旧座柜里属实。(三)轮渡16号船上的水手易××证实12月27日晚上曾看到孙××扛了一麻袋东西上船,问他是什么东西,孙说是苕。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孙××故意杀人后,又解尸弃尸,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孙××有逮捕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2004年1月14日

 

附:1.本卷宗×卷×页

    2.犯罪嫌疑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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