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为人因其先行行为需要承担救助义务却不作为时,就会导致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的情况。整理归纳学界对责任承担的学说,笔者发现对于先行行为人的责任承担主要有2种情况:一是基于社会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原则的责任分摊理论;一是客观归则理论。
1.责任分摊主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愈加密切,社会生活趋于集体化、团体化。对于间接产生不利后果的先行行为,也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根据基于社会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原则的责任分摊理论,即使行为人行为合法、没有赔偿责任也需要适当分担受害人损失。
责任分摊主义最初在刑法领域由否定变为认可,类似高空坠物全楼担责的例子广为人知。随后,责任分摊主义被延伸至民法领域,用于解决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时责任承担的问题。这是目前司法审判此类案件时多数运用的法理。
但是,由于社会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原则等是非常笼统的,以此为依据要求先行行为人承担责任,极有可能扩大担责的先行行为人的范围,而对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造成严重的威胁。
2.客观归责理论
另一种归责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虽然司法实际应用不多,但确实更为严谨和规范。客观归责理论言明只有当先行行为的介入创设了危险或者提高了危险时,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先行行为正是将某种法益置于危险的境地,才引起了不作为侵权的成立。当先行行为人未尽到救助义务排除该危险状态时,就需要为其导致的法益受损害的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客观归责理论的另一合理之处在于,它列明了认定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且需承担责任的要点:(1)先行行为引起的后果应当对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2)先在行为产生了发生结果的风险,但若该风险是法所允许的,则该先在行为不是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3)只有可以预见的危险才能归责于先行行为人;(4)欠缺结果回避可能性则不归责于先行行为人;(5)超越规范保护目的不构成先行行为不作为侵权;(6)被害人自我答责排除先行行为人不作为侵权。基于这些要点,依据客观归责理论确定哪些先行行为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时就变得更清晰和明确。
刷单律师、刷单辩护、杭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