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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谈救助义务的限定

时间:2021-08-27 11:59:53 浏览次数:173

先行行为不是天然的附带义务的。先行行为只有在创设或者提高了法益侵害的危险时,才有防止该危险现实化的救助义务。行为人原先没有为某种行为的义务,却直接介入他人的生活并使得他人生活发生了变动可能,就有了使他人生活恢复原样甚至变得更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董某借绳致死案为例:2001年,家住三楼的程某不小心被锁在家门外,因担心家中不满周岁的婴儿,程某遂到四楼邻居董某家借了一根绳子,以此将自己的腰部和暖气管连接便从楼上往下滑。结果绳子当场断裂,程某坠楼死亡。在此案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董某借绳子的情谊行为将程某置于危险之地,却没有及时劝阻程某以阻止程某身上潜在危险的发生,最终酿成惨剧,董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此可见,当先行行为如情谊行为创设或者提高了法益被侵害的可能性的时候,先行行为人有义务遏制这种可能的出现或提高。

除此之外,另有学者以先行行为是否违法来明确行为人是否有救助义务。“法无禁止即自由”,很难想象合法的行为会带来任何救助义务。因此,这一派的学者认为,当先行行为是合法行为时,便可以排除行为人的救助义务。以共同饮酒为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间,无论是宴请他人还是正常人际交往中的共同饮酒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在共同饮酒之后发生的损害事实,是可以自我答责的,共饮人不需要因自己的合法行为承担救助义务。且不论整个理论的正确性,单单是这一种对救助义务进行限定的方式就存在很大争议。

但是,除了以上所述对救助义务的限定之外,另有一条对救助义务的限定的契合法律规定的:无法客观归责则无救助义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项条文可知,民法已经对自然因素即不可抗力介入先行行为导致不作为侵权的情况作了规定,一般无法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结果规责于先行行为人,先行行为人自然没有救助义务。当然,除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之外的确实无法客观归责的先行行为的行为人也没有救助义务。

法律顾问律师、杭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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