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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谈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的情况

时间:2021-08-27 11:59:53 浏览次数:170

(一)先行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含义

先行行为,也称事前行为,是指发生在危险状态出现之前的行为,与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相对。先行行为在作出之后,势必产生了一个结果。如若这个结果是消极的,则作出先行行为之人可能被处罚。因先行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况,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

不作为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能力为却在其意识的支配下故意或者过失不为,导致他人损害并应对此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此外,按照作为义务的不同来源,可以将不作为侵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

先行行为和不作为侵权可能存在联系,即当先行行为产生了作为义务时,先行行为人可为而有意识地不为救助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先行行为人侵害了权益,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就包括先行行为人不履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也正是因为法律条文没有以列举等方式加以详细规定,学界对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的相关理论并不统一。

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先行行为是先行行为,不作为侵权是不作为侵权,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但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的情况是复杂的,而其中已经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不应在争议范围之内。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项条文规定了施工单位因自己的先行行为所需承担的后续义务与责任。再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由于其负有特定的职责,处于能够处理和控制危险情势的有利地位,因而负有相应防范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这也表明了活动的组织者需要注意救助义务。除此之外,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此对于特定情境先行行为的相关义务的法律条文还有一些,并不会存在争议。因此,有法可依的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的情况就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三)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的可能情况

在法律规定之外,仍然存在许多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的情况。而学界讨争议较大的主要有情谊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职务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等。

中国社会极其讲究人情往来,我国有关情谊行为的案例也十分丰富。情谊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时,主要涉及宴请人、共饮人这些角色。宴请人组织一场聚会,多方共同饮酒之后有一方发生事故,发生了一方饮酒人自身遭致损害或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结果。宴请人组织宴会、共饮人一同饮酒这两个先行行为是否产生了不作为侵权,这是存在争议的。但这确实的先行行为可能产生不作为侵权的一种情况。

另外,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也会出现可能不作为侵权的情况。类似警察追小偷时小偷跳江之后溺亡、警察在高速公路追击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发生车祸等的情况层出不穷,也饱受争议。职务行为的限度在哪里,此种先行行为是否会产生不作为侵权,这些都是争议的焦点。但职务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也是一种可能的先行行为产生不作为侵权的情况。

杭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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