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name}
{sectionname}

投融资律师谈中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法律思考(四)

时间:2021-08-30 11:39:53 浏览次数:166

退市说明监管重心转移。证券市场监管者的监管重心原来是上市公司的绩效,现在却更注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成长性和公司治理状况。早在2012 年,监管部门就已经制定了股票连续低于面值(1 元)20 个交易日即退市的“铁律”。而在中宏股份因股票连续低于面值20 个交易日退市之前,该退市“铁律”几乎未施行过,可以说是毫无用武之地。此外,“退市第一股”越来越多,越来越可以发现监管部门正在对市场深恶痛绝的各类重大违法、市场乱象“亮剑”。比如,2018年3月9日沪深交易所对外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如欺诈等行为而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程序等事项,将对A股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公司内部治理换乱以致重大违法情况的重拳出击。2018年10月27日,中弘股份将于27日交易结束后退市,正是监管部门利用退市制度对中弘股份的惩戒。

严格的退市制度催生了公司规范治理和市场有力监管的良性循环,对中国证券市场大有裨益。退市制度的适用应当由监管部门持续关注公司的内部治理,继续重拳出击,规范证券市场。



投融资律师、杭州律师


WPS图片-修改尺寸.jpg

上一篇:刷单律师谈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及其证据把握(二)

返回到目录:回到目录

下一篇:投融资律师谈中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法律思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