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对比
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和行政诉讼缺席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被告反诉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而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可以缺席判决。可以说,民事诉讼缺席判决运用范围较为广泛,只要一方当事人未到庭便可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缺席判决。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样的,行政诉讼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而刑事诉讼法基于其应用的特性,只能对部分案件有针对性地适用特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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