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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律师谈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及其证据把握(四)

时间:2021-08-30 11:59:53 浏览次数:152

监察机关的证据把握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对公职人员将进行检查,开展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工作。可以说,监察机关依据新出台的《监察法》正式从人民检察院处接过了调查贪污贿赂犯罪的职权,并在调查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权利。而贪污受贿案件,正是可以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特定案件。

因此,在监察机关调查贪污贿赂犯罪时,必须依法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如此才可以运用到之后的刑事诉讼中。更值得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采取合法的手段,否则,按照和刑事诉讼一样的证明标准,均要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总的来说,证明标准在刑事缺席审判应用的整个过程中,都是统一的,正如《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也是由于《监察法》是新出台的法律,在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相衔接时,需要格外注意。而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犯罪时,更需要注意证据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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