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证据把握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掌控案件的审判阶段。在此过程中,更加处处需要谨慎把握证据,毕竟其中涉及多处证据的运用。
在庭前审查阶段,人民法院需要确认人民检察院是否移送了所有证明指控罪犯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确认特定案件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等等。如有材料缺少的情况,则需要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
到了庭前准备阶段,刑事缺席审判作为特殊程序的不同就有所体现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至境外,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极为困难,也不能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证明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已经送达至被告人的证据就显得尤为珍贵。除了想方设法使得被告人签收之外,可以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主观故意拒收、逃避接收相关材料以推定文书的送达,这不失为在刑事缺席判决中运用证据坚持程序正义的方式。当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中国境内,自然影响了庭前被告方证据的提供、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的排除,缺席审判制度看似是对被告方极其不利的。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可见,人民法院可以将在境内的被告人的近亲属视作有特别的部分诉讼权利的被告,要求其参与审判的各个阶段。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委托的辩护人自热可以代为提交证据等。
在法庭审判阶段,被告人近亲属作为“特别赋权人”,可以作为特殊的诉讼主体参与刑事诉讼,相当于受被告人委托代为辩护。而人民法院在其中的法庭调查过程中,依法核实双方证据甚至调取新的证据,并不会因被告人潜逃至境外缺席庭审而放弃对证据的严格把握。
此外,在刑事缺席审判的评议阶段,人民法院依旧会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对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确认为贪污贿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进行恐怖活动的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刑事缺席审判过程中对证据把握的最后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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