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的证据把握
在缺席审判中,“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辩护律师在缺席审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除了有关机关在缺席审判制度的运用过程中对证据有严格的把握之外,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同样可以发表意见。依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刑辩律师不能在监察机关调查时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提出异议。但是在缺席审判的庭前准备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依法要求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指出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提交由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未达法定标准的证据,以此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当然,在审判阶段,刑辩律师也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发表辩护意见。刑事辩护律师对证据的把握也是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对被告人权益的坚强保障。
结语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刑事诉讼缺席审判等制度的诞生,符合现代中国法治发展的需要。就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而言,这一全新的制度是对人民法院等有关机关在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也有了更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缺席审判中有关机关对证据把握上,无论是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移送起诉还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法庭裁判,都要适用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来核查证据。而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在缺席审判的证据把握上,也有大展拳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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