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公司发起人规定的缺憾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然而,发起人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2018年10月26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发起人”这一称谓仍然没有进行任何定义,却直接在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发起人”这一称谓。主要是在《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设立”一节中,频繁地出现“发起人”一词。比如,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可见,《公司法》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人数、发起人认购或者募集的股本总额、发起人制订出的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要求。但是,阅览整部《公司法》都没有对“发起人”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这对理解公司发起人的含义提高了难度、增设了障碍,对司法实务尤为不利。
股权架构律师、杭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