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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律师谈我国法律对发起人规定的弥补

时间:2021-08-30 22:59:53 浏览次数:187

即使2018年新《公司法》仍然没有对“发起人”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2011年颁布、2014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第一条也早已对这一缺失做了弥补。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该条款明确了发起人的定义。

此外,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了发起人与公司如何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第四条第一款“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则规定了发起人的连带清偿责任;第四条第二款“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和第四条第三款“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规定了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分摊方式;第五条第一款“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五条第二款“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则规定了发起人和公司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以上司法解释中有关发起人各种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对帮助界定发起人的角色定位也用着重要的作用。


股权架构律师、杭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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