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国公司法发起人认定标准是大陆法系广泛运用的形式概念说吗?学者李飞认为,我国对发起人认定标准的问题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公司的设立始自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一条分别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之规定,各自都包含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项目,这就意味着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均属于章程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载明到公司章程上,否则便会引起章程本身无效。自此,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发起人便成为了承担发起人法律责任的标准,由之确立了我国法上作为认定发起人依据的形式概念说。除此之外,学者李飞认为,实质标准并不可靠,我国现行 《公司法》应继续坚持形式标准作为认定发起人的依据。
股权架构律师、杭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