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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谈发起人所存在的公司类型1

时间:2021-08-31 10:59:53 浏览次数:171

      公司发起人是一项民商事法律称谓,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公司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有着不同的类型。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那是否发起人这一角色存在于所有的公司类型中呢?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中有不同的规定,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观点。

根据2018年新修正的《公司法》,发起人这一角色只存在于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条款中。这是否意味着在我国,公司发起人并不存在于其他公司类型而单单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呢?答案是否定的。《公司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表明我国仅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而2014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第一条规定到:“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这就明确说明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发起人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类型中,在适用法律时,《公司法》第四章第一节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规制也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

股权架构律师、杭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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