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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谈发起人所存在的公司类型2

时间:2021-08-31 11:59:53 浏览次数:392

       中国政法大学学者李静也认为,发起人不应是专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这一概念应适用于所有公司。由于我国《公司法》第二条将我国的公司类型限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具体到我国,发起人这一概念确实应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概念,统一用于指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阶段从事设立活动的行为人。相对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更为典型的公司形态,其关系更为复杂,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更为丰富,其中有关发起人的规制规则最为全面,可以涵盖有限责任公司中有关发起人的规则。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需要认购公司全部股份,因此,对其发起人的规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实质差异。而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只需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由发起人向非特定主体募集,由于其资金来源的开放性,因此,对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规制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发起人进行的必要的扩张解释,使得发起人这一概念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类型中,不仅实现了概念的精确与统一,更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上的意义。


股权架构律师、杭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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