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之外,就法系而言,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公司发起人所存在的公司类型也有不同的规定。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发起人存在于所有公司类型之中”这一观点,认为公司发起人是公司的共有概念,即只要是为成立公司的目的而参与公司的设立即是发起人,而不论是设立何种类型的公司。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认为发起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公司发起人是仅仅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
可以说,对于公司发起人所存在的公司类型这一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制都不同,在理论上也存在争议。但是,至少我国法律对于公司发起人所存在的公司类型是明确的。尽管在理论界,学者对这个问题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
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认为发起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公司发起人是仅仅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权架构律师、杭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