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纠纷处理原则,目前各地法院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实施办法及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大诉前调解力度,更多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实现纠纷解决的“关口前移”。诉前调解程序作为目前法院将纠纷解决在诉前,缓解法院诉讼案件压力的重要方式,受到各地法院的广泛适用,但是对于很多快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当事人考虑如果法院仅是通过诉前调解材料接受,未予正式立案的,会不会造成正式立案时诉讼时效已过而可能丧失胜诉权的情况,而不愿意接受诉前调解。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通过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相关内容结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此处由原先的三项法定中断事由,变成多加一条兜底条款。而诉前调解实际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时通过立案庭申请的一条快速化解纠纷的方式,实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应属于此条规定的其他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之一。
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认可诉前调解对于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黄某与某物业纠纷案件【案号:(2018)京0108民初7398号】中认为“本案立案庭根据诉前调解程序分批次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此时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