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因怀疑本案被害人吕某与自己男朋友关系暧昧,遂纠集本案另外三名被告人相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均系在校学生)在北京市某学校宿舍内,随意殴打吕某,并指使其他多名同学每人打被害人一个耳光,后采用殴打、恐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下跪并抽打自己耳光,总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经鉴定,被害人精神状态鉴定时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四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予惩处。四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四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