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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伤害后又拿走财物的行为定性 案例分析

时间:2016-08-26 13:22:25 浏览次数:144

实施伤害后又拿走财物的行为定性 案例分析


【案情】A与B因故发生厮打,B被打倒在地(构成轻伤),为阻止B求救,A将B价值6000元的手机拿走并逃离现场,后将手机丢弃。


【评析】因A与B厮打并非出于抢劫财物的主观故意,故该伤害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抢劫罪;A将B的手机拿走后丢弃,证明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该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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