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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民间借贷过程中,有时因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借贷双方会对借款前期本息重新结算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那么,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能否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呢?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事情要追溯到20多年前,老张经营售卖粉丝的生意,1994年1月底,因经营资金短缺,老张向老王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给老王。一转眼过了近二十载,老张仍未还款,无奈之下,2013年7月,老王赶到老张家中催讨借款,恰逢老张不在家,老张就委托儿子小张出具给老王一份还款计划,双方约定,由小张归还给老王30万元,第一期于次月月底还款10万元,第二期于同年12月中旬还款20万元。还款计划到期后,小张并未归还借款,为了追回借款,2014年10月,老王又到老张家中催讨,老张重新出具了一份还款合同给老王,双方约定,由老张归还借款30万元,次月月底归还3万元,2015年1月前归还7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15年8月底前付清,逾期未还,按月总额10%追加,最多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