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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股东都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票不上市交易,业务相对保密,具有十分明显的人资两合性,这表现在:一方面,不出资则绝无可能成为股东;另一方面,仅有出资而与其他股东无良好的充分信任关系也是不可能成为股东的。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章程往往对股东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因此在股东对出资的转让问题上,各国的公司法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并且因转让对象的不同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一、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