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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股权可以在公司股东内部转让,亦可以向公司股东外部转让。涉案的上海捷捷有限公司(化名)的股东,在整体转让公司股权时约定了转让价款,还约定了不菲转让违约金。当承诺股东石陆(化名)未兑现给付时,被公司股东何楠(化名)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股份转让金40万元及利息,赔偿违约金40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石陆支付何楠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万元;支付违约金6万元。
捷捷公司于2007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该公司有3名股东,其中何楠持有公司10%股权、石陆持有公司75%股权,案外人林某持有公司15%股权。2010年9月28日,何楠与石陆签署协议书,约定拟将公司全部股权出让给第三方,就此达成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何楠同意将持有的公司10%股权作价40万元转让给石陆,涉及其他权利及债权债务随股权而转让,何楠授权石陆全权办理公司出让给第三方等。何楠表示股权转让后,暂不与石陆办工商变更手续,待石陆与第三方签约了股份转让合同,直接与石陆指定的新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等手续。石陆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即在2010年12月28日前,将股权转让款40万元一次性汇入何楠账号。双方还约定对上述条款及协议内容予以保密,如有违约双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或赔偿股权转让价作为违约金。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为此,何楠还出具授权书给石陆,授权由石陆全权办理捷捷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款接受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