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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被告蔡志军应向原告谢帮长支付货款5000元及违约金1066.5元(从2008年9月1日算至2010年11月1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七三计算)。
2007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轮胎,尚欠货款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写明借款5000元,保证在2007年9月1日前付清,到期未付,自愿承担总借款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货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原告催促被告还款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