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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上市公司提供“暗保”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2017-05-18 21:54:46 浏览次数:30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公司对内的程序性规定,其并未规定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此负有审查义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影响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从维护交易安全角度考虑,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应当不受其内部程序性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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