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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向自然人公开发行流通股票时,还向不少企业发行社会法人股股票。因法人股配售的对象是企业,一些有门道的自然人往往会借助单位名义,参与购买法人股股票。而当法人股解禁可上市流通获利丰厚时,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一些企业改制、转让或倒闭,有些企业早已不存在,由此引发的股权之争则会闹上法院。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10余名氯碱化工、华联商厦股东状告上海申联(集团)公司第一业务部(以下简称:申联业务部)证券返还案,作出一审判决由申联业务部返还李坤、丁兰等10余名隐名股东,氯碱化工、华联商厦股票从数万股至数百股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