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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用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