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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益,低风险”很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财产

时间:2017-05-24 22:41:05 浏览次数:36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导读】

当投资项目宣传是以“高收益,低风险”作为宣传时,这样的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究竟有没有法律风险?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具体说明。

以高额月息回报为诱饵,重庆一融资公司向29人非法吸收存款258.5万元。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重庆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罚金1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公司总经理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该公司返还出借人存款2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系重庆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包括向社会宣传公司的投资项目等。2014年8月,重庆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了业务员张某等人,并在总经理徐某的安排下以发放宣传单、名片和口头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该公司投资项目。该公司承诺投资项目收益高、风险低、到期归还本金,并许诺1.4%-1.8%的高额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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