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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旭诉北京xx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知情权案 原告:某旭 被告: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驰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告某旭诉称: 2004年7月16日 ,其与冯某(即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出资设立xx公司。
某旭诉北京xx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知情权案2004年7月16日,其与冯某(即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出资设立xx公司。由冯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担任公司经理兼总工程师,二人月薪均为6000元。公司成立后,原告积极开展公司对外经营业务,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但从未进行盈余分配。自公司成立以来,博驰公司以种种理由拖欠原告工资。原告考虑到自己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发展,没有计较个人得失,继续对外积极联系销售业务,但自2005年7月起,xx公司不准原告进入公司,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xx公司无理加以拒绝。2006年1月20日,原告因长期拿不到工资,与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自公司成立以来,财务由法定代表人冯某把持,从未对原告提供过真实、合法、有效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账簿、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供原告查阅。原告多次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xx公司均无理拒绝。2006年6月8日,原告再次向xx公司提出书面请求,xx公司至今未作答复。根据《公司法》第34条及博驰公司章程第18条第(8)项:起诉要求判令xx公司限期向原告提供公司成立后至2006年7月期间的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