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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下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雷诺斯联运公司与我国铁隆物流(江苏)公司及其连云港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当庭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原告雷诺斯联运公司的货运代理费人民币718771.3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铁隆物流连云港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原告雷诺斯公司诉称,2015年7月、8月,被告铁隆连云港分公司就多票出口货物的国际铁路运输事宜,委托其作为其货运代理人,其接受委托后,妥善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应收取费用106882美元,但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而被告铁隆公司作为被告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法人单位,依法应对未付费用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以人民币支付所欠费用及相应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