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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

时间:2016-12-09 14:07:48 浏览次数:167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1 确认历程

中国在19889月参加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2条规定:“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和待遇处罚而作的供词,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援引为指控有关的人或其他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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