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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者篡改、阻止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的界定

时间:2017-02-03 20:21:02 浏览次数:171

杭州市西湖区互联网法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回放】

 

  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搜狗公司)分别是搜狗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及运营者。被告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奇虎公司)是360安全卫士、杀毒软件、安全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搜狗公司诉称,奇虎公司未经网络用户允许,自动将用户原有的搜狗浏览器的默认设置篡改为360安全浏览器的默认设置,用户在安装360安全卫士软件后,原默认搜狗浏览器变成了360安全浏览器。搜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奇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550万元。奇虎公司辩称,搜狗公司主张的360安全卫士阻止用户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与北京二中院曾受理的案件重合,本案不应被受理;奇虎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搜狗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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