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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杨某在施工时不慎锯伤左手大拇指,建筑公司与其签订了一次性赔偿4000元的调解协议。事后,杨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劳动仲裁机关裁定建筑公司需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14.6万元。建筑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将杨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双方按最初签订的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近日,该案经法院两审后,判决撤销调解协议,同时建筑公司须支付杨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014年1月4日,时年44岁的杨某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一处工地施工时不慎锯伤左手大拇指,当日被送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半个月左右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两个月。之后,杨某未至该单位工作,单位为杨某支付了1.6万元医疗费。
时隔一年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单位一次性另行赔偿4000元,但杨某必须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等请求,不得再为该起事故提出任何赔偿或补贴要求。但协议签订后,杨某未提供其银行卡号,单位未能支付协议约定的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