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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王某在网上从其工作过的商店购买7台无线电收发信机后,发现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遂要求店主退还两台无线电收发信机货款4960元,并三倍赔偿14480元。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商家在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构成欺诈,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王某在网上被告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7台便携式无线电收发器,每台单价2480元。购买后王某将其中5台送给朋友。后朋友反馈其收到的产品存在问题,欲联系退货时发现该产品包装简陋,实为三无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