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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终止履行合同 被判赔偿定金损失

时间:2017-04-21 17:02:47 浏览次数:34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河南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与贾某签订《实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下称《合同书》)后,贾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80万元股权转让定金及首批转让金。后因实业公司内部原因,实业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将贾某交纳的钱款退还给贾某。贾某以实业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给其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定金损失180万元为由将实业公司告上法庭。11月1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合同纠纷案后,一审判决被告实业公司支付原告贾某定金损失180万元。

 

  2012年1月份的一天,贾某从当地的某报纸上看到实业公司刊发的一篇将该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整体转让的公告后,按照公告上面所留的联系方式与实业公司的周某取得了联系,后经多次协商,双方于2月23日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将本公司的股权(含注册资本和资产)以1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贾某。合同签订当天贾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实业公司支付280万元,实业公司向贾某出具180万元的股权转让定金和100万元首批股权转让金收款收据各一张。3月8日,实业公司向贾某发出《延缓付款通知书》。五天后,实业公司又向贾某发出《暂缓执行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由于实业公司内部原因要求贾某暂停执行合同。4月6日,实业公司将贾某交纳的280万元退还。随后,贾某多次找实业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委托律师发出了律师函,但实业公司一意孤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多次协商无果,贾某便以实业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给其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由将实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实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定金损失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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