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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借朋友金女士的名字购买单位的内部员工股,并委托其帮助理财获取分红和其他股权利息。后因金女士不支付自己投资收益,张女士将昔日好友、上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投资收益和利息。11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收益12万余元。
张女士和金女士同为北京市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同事,张女士是该保险公司业务员,金女士是同组的业务主任,而且张女士还是金女士招聘进入保险公司的。1999年,张女士与金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认购该保险公司原始股2400股,合计人民币4224元。根据公司规定,只允许业务主任级别以上方可购买内部员工股。由于当时张女士是业务员,金女士是同组业务主任,因此,张女士购买的2400股只得写在金女士名下,同时约定金女士委托张女士代为处理现金分红和其他股息利息,并由金女士按期将分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张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