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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辅助定量认定

时间:2017-04-24 20:50:44 浏览次数:27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甲,伪造政府文件、工程项目批复和该公司在某外资银行大额存款凭证,诱使被害人丙与其签订了意向性承包协议书,之后,再指使曾在某外资银行工作过的被告人乙冒充该银行行长,作该工程资金已经到账的虚假证明,致使丙相信该建筑工程存在,与甲签订了正式《承包协议书》,之后,骗得丙保证金人民币450万元。甲分得400万元,用于挥霍,乙分得50万元,案发后上缴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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