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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在诉讼时法院就该部分会如何判决呢?近日,泾阳法院第十七审判团队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王某某系同村村民,被告宋某某、王某某因做生意需要,于2012年5月12日向原告成某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借款金额均为30000元,二被告均在两张欠条上签名(这两张借条只写明借款金额、对借款利息及期限未做约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的要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未到庭、也未做承认答辩,法院不予支持。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从主张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