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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是否与既往债务“毫无瓜葛”?9月1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债权纠纷,由已解散公司的五名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万元。
2006年4月22日,涂刚驾驶属深圳恒利隆物流公司所有的粤B/B0718号重型半挂引车从广州往深圳方向行驶,在途经广深高速公路南行63KM+000M路段与李可贵驾驶的车主属原安泰公司所有的赣C/80012号货车发生碰刮,随后涂刚驾驶的粤B/B0718号车头与关文良驾驶的粤B/K3258号轿车相撞,再与周耀军驾驶的粤F/08650号轿车相撞,又与由粟自成驾驶的湘N/20757号货车的车头碰撞;粤F/08650轿车又碰撞湘N/20757号车。造成四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涂刚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可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