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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散装酒上贴“天之蓝” 构成犯罪获刑九个月

时间:2017-05-04 21:13:01 浏览次数:35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沈某、刘某未经许可在散装白酒的包装上粘贴“天之蓝”、“海之蓝”商标,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在高丽营镇,被告人沈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制作贴有“海之蓝”、“天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2017年1月,被告人沈某、刘某在该处被民警查获。当场起获并扣押白酒共计462瓶及散装白酒、包材、压缩机等作案工具及材料。经商标所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涉案462瓶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为人民币79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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