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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公司股东朱某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股份,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股东会表决通过同意其转让持有的股份。股东之一袁某参加了该次股东会,但未在决议上签字。后其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朱某股权转让无效。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朱某出让股权时,没有向袁某告知拟受让人及价格,也未征求袁某是否同意转让,侵犯了袁某的优先购买权,故判决朱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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