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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当庭判决被告周某偿还原告戴某借款51000元,自借款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女孩戴某是湖南某大学的大三学生,2015年2月,与男子周某通过网络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交往4个月后,待两人感情稳定,周某便以各种理由向戴某借钱。戴某不但将自己学费借给周某,还受其指使,利用自己大学生的身份前后分9次通过银行进行网络小额贷款,再转借给周某,共计7万余元。后戴某发现周某早已成家生子,一直编造借钱理由哄骗自己,于是告知家人并报警。因两人是恋爱关系,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双方则达成了调解协议: 1.周某当即偿还戴某学费19000元;2.周某以戴某名义所借款项及利息共计51000元,还款期限为一年,逐月还清,每月支付4250元,如逾期未还,按每月3分的利息计算,亦可起诉。事后,周某一直躲避,无法联系。戴某无奈,凭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和欠条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