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2016年3月初,正在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餐饮经营者齐某(乙方)与商业广场经营者某公司(甲方)签订商铺出租合同,由齐某租赁广场内一间200平方米的商铺用于餐饮经营。除约定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方式等条款外,还特别约定乙方必须在5月30日前办理完毕营业执照,如果届时仍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甲方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乙方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五日内向甲方缴纳5万元押金,待租赁合同终止后一年没有人向甲方追偿乙方在经营期间的责任时,甲方如数返还。
租赁合同成立生效后,甲乙双方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由于乙方经营的特色菜品很受消费者欢迎。2016年10月份,乙方开始向消费者开展预付卡充值业务,充值以1000元为起点,可以享受5%的优惠、充值越多,优惠越多,一次性充值10万元以上的可以享受30%的优惠。此后,乙方的生意更是红红火火。但是,在今年春节放假一个月之后,乙方的餐馆再也没有营业,而消费者也联系不到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