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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购原始股上市后,未经股权持有人同意,便将其股票擅自变卖,南京市民徐先生将变卖方中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产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擅自出卖股权造成的经济损失29.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徐先生诉称,2006年下半年,中金产权公司南京分公司投资顾问史先生介绍其购买原始股——华天科技,每股价格6.3元,并承诺该股在2007年就可上市,没有风险,比购买股票、基金稳妥。随后,徐先生于2006年12月30日以每股7元的价格认购一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