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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据借款他人用 逾期未还需担责

时间:2017-05-22 21:59:31 浏览次数:29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哥哥立据为弟借款,找人担保签订合同;借款逾期未能偿还,立据担保共同担责。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解某偿还原告桃源县信用联社借款本息57000元;被告罗某对此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解某的弟弟因买面包车和开办绣花厂缺乏资金,多次劝说解某帮其贷款,并承诺“只需立据,钱不用还”。2009年4月9日,解某便向原告桃源县信用联社立据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0.178‰,还款期限为2010年4月9日,逾期加收30%的罚息,并请被告罗某提供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借款逾期后,解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息57000元未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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