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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三位合伙人因分红问题引发纠纷,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两被告支付分红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在做棉花生意过程中相识,被告徐某与被告丁某为同乡人。2009年9月,三人口头协议合伙经营棉花生意,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王某负责销售,徐某负责资金结算,丁某负责记账,三人按四、四、二的比例共担风险享收益。2009年11月10日结账时,王某所经手的销售科尚欠68 320元,其后又发生了若干比棉花交易。2010年3月三人最终分红结算时确认王某应得分红款61 500元。被告徐某以原告王某尚欠销售款51 541元为由,只在当时和之后分次付清了分红款与尚欠销售款的差额部分。原告为此多次找徐某要应得分红款的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