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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法官调结了一起巨额欠款久不结的纠纷案。
黄谋与那坡县某锰矿公司于2009年1月开始建立锰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黄谋运送矿石给那坡县某锰矿公司,那坡县某锰矿公司按价付款。起初的几次买卖中,双方正常履行,基于这种诚信,黄谋在之后的几次销售中并未直接收取货款,直至2009年11月,那坡县某锰矿公司尚欠黄谋38万元的货款。经黄谋多次追款,那坡县某锰矿公司称目前无款一次性支付,只能按月分期偿还,时间从2009年11月开始起算,并以欠款总额的3%来计算月利息。之后,该公司仍未按约履行,黄谋因追款无果,遂于2010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那坡县某锰矿公司尽快支付货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