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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正确姿势

时间:2017-05-26 23:26:18 浏览次数:48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导读: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潮流背景下,多数中小企业发展势头强势亮眼,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多数股东会因为公司经营问题而选择退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法律也赋予了比股份有限公司更为严格的标准和条件。本篇微信将向您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正确姿势。

 

案例

佳美公司是一家从事设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有四人:谭某、李某、郭某和王某,注册资本为60万元。后因股东谭某的个人资金周转问题,其与公司另外一名股东李某私下达成协议,同意以20万元的对价将其股权转让给李某,达到其退股的目的。公司股东名册对此进行了变更,但公司并未就股权变动情况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佳美公司其后发展良好,谭某随即主张其仍为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其拥有佳美公司2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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