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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甲系朋友,两被告系夫妻。自2008年4月9日起至同年5月28日止,被告王甲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分四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2008年10月起,原告无法找到被告,故只得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6月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止)。
被告王甲、王乙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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