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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王某购买张某房屋,办完产权转移后却发现房屋内仍有户口未迁出,于是起诉张某要求违约赔偿。张某则以王某拖延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为由反诉其支付违约金。北京一中院终审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张某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了给付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后王某发现该房屋内仍有原户籍人的户口未迁出,认为影响了自己子女在此房屋落户上学的问题,故将张某诉至法院。